福建(jian)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ji)構
信用綜(zong)合評(ping)價(jia)辦(ban)法
第一條(tiao) 為推(tui)進(jin)工程(cheng)建設(she)項目招標代理(li)行業(ye)信用(yong)體係建設,強化(hua)事(shi)中事後監(jian)管,構建“守信(xin)激勵、失(shi)信懲戒”機製,進一步(bu)規範招標代(dai)理市(shi)場秩(zhi)序,根據《福建省社(she)會(hui)信用體係建設工作方(fang)案(an)》(閩政辦〔2013〕81號(hao))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gong)廳關於(yu)取消(xiao)工(gong)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ren)定加(jia)強事中事後(hou)監管的通知(zhi)》(建辦市〔2017〕77號(hao))等規定,製(zhi)定(ding)本(ben)辦法(fa)。
第二(er)條 本辦法適(shi)用於在我(wo)省(sheng)行政(zheng)區(qu)域(yu)內從事依法必(bi)須(xu)招(zhao)標(biao)的(de)房屋建築和(he)市政基礎設施(shi)工程建設項(xiang)目(mu)(含園(yuan)林綠化工程,以(yi)下(xia)簡稱“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wu)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cheng)“招標代理機構”)的信用綜合評價。
第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是指(zhi)評價實施單(dan)位(wei)依據本辦法和評價標準,對(dui)招標代理機構的市場行為(wei)和成果(guo)質(zhi)量的量化評分(fen)。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評價實(shi)施單位,是(shi)指省、設區市(含平(ping)潭(tan)綜合實驗(yan)區,下同(tong))、縣(xian)(市、區)住(zhu)房城(cheng)鄉建設主管部(bu)門(men)或其(qi)所(suo)委(wei)托(tuo)的招標投標監督(du)機構,以及政府(fu)公共資(zi)源(yuan)交(jiao)易(yi)中(zhong)心。
福建省住房(fang)和城鄉建設廳(以下簡(jian)稱“省住建廳(ting)”)為全(quan)省招標代理機構(gou)信用綜合評價的主管部門,負責(ze)製定評價標準(zhun)和管理製度,開發(fa)全省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係統(tong)(以下簡稱“評價係(xi)統”,網(wang)址(zhi):zjt.fujian.gov.cn),發布(bu)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對全省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工作進行(xing)監督指導(dao)。
設區市、縣(市、區)住房城鄉(xiang)建設主(zhu)管部門依(yi)據(ju)監管權(quan)限(xian),負(fu)責在本轄區內(nei)從(cong)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工作。
各(ge)級政府公共(gong)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對招標代理機構在公共資源交易場(chang)所組織開(kai)標、評標活動(dong)實施評價。
第(di)五條 評價實施單位應當堅(jian)持(chi)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yan)格遵照本辦法和評價標準實施評價,結合日常監督管(guan)理工作(zuo)及時采(cai)集招標代理機構信用信息,維護工程建設各方主體(ti)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li)益。
第六(liu)條 招標代理機構按照(zhao)規定通過“福建省招標代理管理信息係統”和“省外入(ru)閩招標代理夜色app信息登(deng)記(ji)係統”登記夜色app信息。招標代理機構完(wan)成(cheng)夜色app信息(xi)登記後,由(you)評價係統將(jiang)其納(na)入信用評價。
第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每季(ji)度評價一(yi)次。季度信用評價結果在每(mei)季度(du)第一個月上旬根(gen)據招標代理機構上季度的信用信息進行量化評分並在評價係統上公示(shi),公示期為5個(ge)工作日,自(zi)公示結(jie)束的5個(ge)工作日內公布。季度評價分值高於100分的,按(an)100分計算;低於0分的,按0分計(ji)算(suan)。
每年(nian)1月(yue)份根據招標代理機構上年度每個季度評價分值的平均(jun)數(shu)作為該招標代理機構上(shang)個年度的信用綜合評價分值(zhi)。
第八(ba)條 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內容(rong)由起(qi)評分、業績、從業人(ren)員(yuan)培訓、不良(liang)行為、成果質量、入場代理行為等(deng)6個部分組成,評價標準詳見附件(jian)1
第九條 業績(ji)信息由評價係統自動獲(huo)取(qu)福建省公共資源交易電(dian)子行政監督平台(以下簡稱“行政監督平台”)記錄(lu)的信息。業績評價由招投標情況報(bao)告數量、工程貨(huo)物(wu)和服務類項目中標金(jin)額、工程施工類(lei)項目中標金額等三(san)個部分組成。
第十(shi)條 從業人員培(pei)訓信息由評價係統獲取“福(fu)建省招標代理管理信息係統”和“省外(wai)入閩招標代理夜色app信息登記係統”中夜色app登記的人員培訓(xun)信息。夜色app對登記的從業人員培訓信息真(zhen)實性(xing)、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一條 不(bu)良行為信息包括(kuo)以下內容:
(一)招標代理機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未取得(de)工程造價谘詢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還(hai)包括其負責編製代理招標項目的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控製價,下同)、從業人員培訓信息登記過程中受(shou)到行政處罰(fa)和行政處理的不良行為信息,由評價實施單位按照“誰作出、誰(shui)采集”原則(ze)進行采集(ji)。受到住房城鄉建設部行政處罰或(huo)處理的,由省級(ji)評價實施單位負責采集(ji)。
(二)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因(yin)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中的違法行為被追(zhui)究刑事責任(ren)或招標代理機構被(bei)列(lie)入失信被執(zhi)行人名(ming)單的不良行為信息,由招標代理機構在知道或應當(dang)知道(dao)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信用信息申報表》(詳(xiang)見(jian)附件2)及(ji)證(zheng)明材料(liao)向省級評價實施單位主動申(shen)報。招標代理機構按時(shi)申報的,按評價標準的扣分值減半(ban)執行。招標代理機構逾期不主動申報的,由省住建廳責令(ling)整(zheng)改,按評價標準的扣分值的1.5倍(bei)扣(kou)分;拒(ju)不整改的,按評價標準的扣分值加倍(bei)扣(kou)分。
第十二條 成果質量(liang)信息由評價係統自動獲取行政監督平台(tai)記錄的招標文件(含招標文件的澄清、修(xiu)改)的審查(cha)意(yi)見。
第十三條 入場代理行為信息由各級政府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根據作出(chu)的通報文(wen)件進行采集。
第十四(si)條 評價相關(guan)資料由作出評價意見結論的評價實施單位保存(cun),評價生(sheng)效(xiao)後保存期不得少於2年。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電子數據保(bao)存期(qi)不得少於2年。
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電子(zi)數據的儲存介質按相關規定保管。
第十五(wu)條 季度評價結果公示期內,單位或個人認為信用信息采集有誤(wu)的,應(ying)當以書麵(mian)方式向評價實施單位提出異(yi)議。 異議人應當提(ti)供真實身(shen)份(fen)、有效的聯(lian)係方式(shi)、事實理由和證明材(cai)料。未(wei)提供(gong)證明材料的,異議受理部門可(ke)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評價實施單位應當對外公布異議(yi)受理部門和聯係方式,並建立健(jian)全處(chu)理機製和原評價人員回(hui)避(bi)機製。
評價實施單位應當在收到(dao)異議的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意見,將處理意見告知異議人。異議處理涉(she)及調整信用信息的,異議受理部門應當經評價實施單位負責人審簽(qian)後變更,評價係統中寫(xie)明(ming)變更理由並(bing)上傳(chuan)書(shu)麵意見。
第十七條 任何(he)人不得擅(shan)自更改評價數據。任何經(jing)批(pi)準更改後的評價數據,不具有溯(su)及力。
第十八條 評價結果在評價係統發布。需在其他媒(mei)介發布的,內容應相同。
第十九(jiu)條 支(zhi)持評價結果在招標代理機構的業務承(cheng)接(jie)、事中事後監管、政策扶持等方麵中應用。鼓(gu)勵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選(xuan)擇信用良好的招標代理機構。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於信用排(pai)名靠(kao)後的招標代理機構予(yu)以重(zhong)點(dian)監管;對於信用排名靠前的,則減少(shao)監督檢(jian)查頻率。
第二十條 評價實施單位應當將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工作納入本單位的廉政風(feng)險(xian)防控(kong)手冊(ce),加強(qiang)評價工作人員廉政教育,建立(li)廉政風險防(fang)控製度。
評價工作人員在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工作中不得玩(wan)忽(hu)職守(shou)、濫用職權、徇私(si)舞弊(bi)。評價實施單位收(shou)到評價工作人員涉嫌違(wei)反工作紀(ji)律(lv)投(tou)訴舉報、信訪的,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十一條 省、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信用綜合評價工作實施層(ceng)級監督,對發現(xian)應予以評價而未評價、不按規(gui)定評價或處理異議的,責令評價實施單位(異議受理部門)限期改(gai)正。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jie)釋(shi)。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暫(zan)行辦法》(夜色app下载iphone築(zhu)〔2017〕24號)同時廢止(zhi)。
附(fu)件:1.福建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標準(2020年版)
2.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信用信息申報表
附件1
福建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標準(2020年版(ban))
序號 |
評價項目 |
評價標準 |
評價實施主體 |
判定依據 |
1 |
起評分 |
1.1招標代理機構參與(yu)信用綜合評價起評分為60分。 |
係統自動評價 |
—— |
2 |
業績 (滿(man)分40分) |
2.1招標投標情況(kuang)報告數量分 根據招標代理機構一個季度內在行政監督平台提交的招標投標情況報告數量,按照下列計算公式計算(滿分30分,有效期為1個季度): i 其中: :指第家招標代理機構; :指第家(jia)招標代理機構的招標投標情(qing)況報告(gao)數量分(小數點後保留(liu)兩(liang)位數,第三位“四舍五入”,第四位及以後不計); :指第家招標代理機構在一個季度內提交的招標投標情況報告數量。 :指所有招標代理機構中,在一個季度內提交的招標投標情況報告數量排名前10家(第10家存在多家夜色app並列的,隻計取1家列入計算,下同)的平均值。 說明: (1) 招標文件(含(han)招標文件的澄清、修改)存在本標準第5.1項規定扣分情形(xing)的招標投標情況報告,不納入統計範(fan)圍。 (2) 招標代理機構一個季度內未提交招標投標情況報告的,本項不得分;有(you)提交招標投標情況報告但(dan)分數低(di)於9分的,按9分計算。 |
係統自動采集評價 |
—— |
2.2工程貨物和服務類項目中標金額分 根據招標代理機構一個季度內在行政監督平台提交的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fu)務項目(以下簡稱“貨物和服務類項目”)中標通知書上載(zai)明的中標金額累計數,按照下列計算公式計算(滿分5分,有效期為1個季度): i 其中: :指第家招標代理機構; i:指第家招標代理機構的工程貨物和服務類項目中標金額分(小數點後保留兩位數,第三位“四舍五入”,第四位及以後不計); :指第家招標代理機構在一個季度內提交的貨物和服務類項目中標通知書上載明的中標金額累計數。 :指所有招標代理機構中,在一個季度內提交的貨物和服務類項目中標通知書上載明的中標金額累(lei)計數前10家的平均值。 說明: (1)招標代理機構一個季度內未提交貨物和服務項目類中標通(tong)知書的,本項不得分;有提交貨物和服務項目類中標通知書但分數低於1.5分的,按1.5 分計算。 (2)按費率招標的項目,中標通知書上未明確中標金額(e)的,不納入中標金額累計數計算。 |
係統自動采集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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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工程施工類項目中標金額分 根據招標代理機構一個季度內在行政監督平台提交的施工項目(含工程總承包(bao)、設計施工一體化項目,下同)中標通知書上載明的中標金額累計數,按照下列計算公式計算(滿分5分,有效期為1個季度): i 其中::指第家招標代理機構; :指第家招標代理機構的工程類中標金額分(小數點後保留兩位數,第三位“四舍(she)五入”,第四位及以後不計); :指第家招標代理機構在一個季度內提交的施工項目中標通知書上載明的中標金額累計數。 :指所有招標代理機構中,在一個季度內提交的施工項目中標通知書上載明的中標金額累計數前10家的平均值。 說(shuo)明: (1)招標代理機構一個季度內未提交施工項目中標通知書的,本項不得分;有提交施工項目中標通知書但分數低於1.5分的,按1.5 分計算。 (2)按費(fei)率(lv)招標的項目,中標通知書上未明確(que)中標金額的,不納入中標金額累計數計算。 |
係統自動采集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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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從業人員培訓 |
3.2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上一年度參(can)加招標代理業務培訓學(xue)習(xi)達(da)到5個學時及以上的,每人加0.1分。 本項滿分2分,有效期為4個季度(含開始(shi)生效的季度,下同)。 |
係統自動采集評價 |
以福建省招標代理管理信息係統和省外入閩(min)招標代理夜色app信息登記係統登記的培訓信息為準。 |
4 |
不良行為 |
4.1招標代理機構或其法定代表人、相關從業人員因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中的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1)招標代理機構或其法定代表(biao)人被追究刑(xing)事責任的,每次扣30分; (2)相(xiang)關從業人員被追究(jiu)刑事責任的,每人每次(ci)扣20分。 有效期為4個季度。 |
由夜色app向省級評價實施單位申報。 |
司(si)法機關判(pan)決(jue)文書 |
4.2招標代理機構被人民(min)法院(yuan)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每次扣20分。 有效期為4個季度。 |
由夜色app向省級評價實施單位申報。 |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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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招標代理機構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過(guo)程中受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每次扣10分。 有效期為4個季度。 |
由作出行政處罰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采集;屬於住建部作出的,由省級評價實施單位負責采集 |
行政處罰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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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招標代理機構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從業人員培訓信息登記過程中受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 (1)因招標文件條款(kuan)排斥(chi)潛(qian)在投標人或不嚴密(mi)、產(chan)生歧義被投訴且(qie)經查實的,每次扣5分。 (2)招標文件(含招標文件的澄清、修改)因存在第5.1項規定情形被責令改正(zheng),招標代理機構沒(mei)有不同意見(或雖(sui)有不同意見但招標投標監督機構認為其陳(chen)述(shu)理由不成立或依據不足(zu))又拒不改正的,每次扣10分。 (3)違規收取投標保證金,或未按招標文件的規定返(fan)還投標保證金的,每次扣5分。 (4)在從業人員培訓信息登記過程中弄(nong)虛(xu)作假(jia)行為的,扣20分。 (5)違反(fan)法律法規規章、設區市及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其他事項,每次扣3分。 有效期為4個季度。 |
由作出行政處理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采集;屬(shu)於住建部作出的,由省級評價實施單位負責采集 |
行政處理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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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成果質量 |
5.1招標代理機構發布的招標文件(含招標文件的澄(cheng)清、修改)存在下列情形,被招標投標監督機構責令整改的: (1)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條款,每條扣2分; (2)違反設區市及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範性文件規定的條款,每條扣1分。 有效期為1個季度。 說明:同一問(wen)題(ti)同時違反第(1)(2)項規定的,按第(1)項扣分。 |
係統自動采集評價 |
招標文件 整改意見書 |
6 |
入場代理行為 |
6.1招標代理機構開展(zhan)開標、評標活(huo)動中存在下列不規範行為,被政府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通報的: (1)進場的項目組成員不屬於本單位人員或不屬於事先報備(bei)的人員(以省行政監督平台報備的為準;若(ruo)有變(bian)更,應在開標前(qian)提供招標人同意變更(geng)的證明材料),每人次扣1分; (2)進場的項目組(zu)成員數量少於報備的,每少1人扣1分; (3)項目負責人未到交易場所組織(zhi)開、評標活動,每次扣2分; (4)未落(luo)實規定的開標程序(xu)和要求(qiu),導致(zhi)開標秩序混(hun)亂(luan),每次扣5分; (5)從業人員違反政府公共資源交易中心(xin)的管理規定(管理規定應通過電子交易平台向(xiang)社會公開)且拒不服從管理,每次扣1分。 有效期為1個季度。 說明: (1)入場代理行為實行扣分製,每個招標代理機構每個季度扣分限值為10分。 (2)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委托代理合同簽訂(ding)後,按照省住建廳文件和合同約定組建不少於3人的項目組。項目組成員組成及分工應按規定上傳至(zhi)省行政監督平台。項目組成員由項目負責人、招標文件編製人和其他(ta)成員組成且為本單位在崗(gang)人員,且項目負責人不得由項目組其他人員兼(jian)任。項目負責人及負責開評標服務的項目組成員,應當在開評標現場到崗履(lv)職。 |
由作出通報的政府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采集 |
通報文書 |
附件2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信用信息申報表
申報單位(公章(zhang)): 申報日期:
申報信息全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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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信息類別 |
□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信息 □刑事犯(fan)罪(zui)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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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明信息的 文件名稱及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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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明信息的 文件發布主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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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 附件材料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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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xu)說明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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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夜色app聯係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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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係人 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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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公網安(an)備 35010402350298號